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

~器材賠償辦法~

~器材賠償辦法~
1. 未免因少數人之疏忽或損毀,而影響大多數社員的權益,在要求社員
自行購買相同器材償還時,遇有廠牌不同、型號不一、品質參差、顏
色多樣、不易買到及管理不一等諸多困擾,固定訂本辦法,以其提昇
教學品質。


2. 攝影器材借出時,借用人應清點數量並檢視功能是否完好,歸還時如
有遺失或不當損壞,悉依本辦法照價賠償購置。


3. 委託賠償價格係按採購售價訂定,並視價格變動事實修訂。


4. 賠償時一責任歸屬,分個人或社團來償還。


5. 賠的個人或社團,應於賠償責任發生起兩週內,完成器材的購置,預期
者酌予議處。


6. 器材組組長應將遺失、損壞及賠償情形列表,負責賠償的個人或社團,
可自行購買相同廠牌、型號、品質、顏色之器材,或委託攝影社聯絡廠商
前來學校,辦理購置器材手續。


7. 本辦法經社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沒有留言: